隨著電子合同的日漸普及,眾多信息化領先的企業越來越傾向于采用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鎖定客戶、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但就目前來說,很多人只對于傳統的紙質合同有一定了解,對于近些年新興的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卻并不清楚。
廣義上的“電子合同”有很多種,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市場上充斥著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后的所謂“電子合同”,這些統統不具備司法效力。那么該如何認定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電子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 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于互聯網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于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范》強調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電子合同取證與鑒定的法律效力
為什么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這是因為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鑒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鑒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