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范圍十分廣泛,存儲于電腦硬盤、手機ROM、以及其他電子存儲介質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證據都是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是指借助現代信息技術和電子設備形成的一切證據,或者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證據。
電子證據也是一種證據,因此也要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比如,在電子合同簽約過程中,電子存證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那么這些存證資料就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在將來合同發生爭議的時候,派上大用場。
1、電子證據合法性
收集電子證據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在收集的過程中,不能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證據。
2、電子證據客觀性
只有經過調查取證后認為屬實的電子數據才能最終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電子證據予以采納。
3、電子證據關聯性
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
電子證據如何采集?
一般情況下,法定的證據形式都是可見、可感知的物質形態。然而,由于電子證據是虛擬的,因此要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將電子數據以法定的證據形態或是法庭可以采納的證據形式固定,將其轉換為可感知的形態,才能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展示。
電子證據鏈是什么?
電子證據鏈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電子證據所組成的、通過一定的關聯關系連接起來、內容相互印證并體現或提高證明力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性的證據集合。而證據對于案件事實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具有可信性取決于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否有聯系。
為了提高證據的可信性和證明力,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通過構建證據鏈的方式說明。即當多個不同來源的關聯證據共同指向同一個事實時,才能說明證據及其結論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