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將閑置的東西掛在網上轉賣過么?這個現在很常見,一些東西留著沒用,還不如轉手換點錢,這樣買賣雙方都能得到好處。
但是呢,老張就遇到這么一個糟心事,他的一塊價值3.6萬的手表,被自己的女兒在網上給賣了,而且只賣了600塊,差點氣背過身去。原本買家以為撿到了漏,結果老張通過平臺將買家告到了法院,最后買家也賠了好幾千。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接下來就跟大家講講。
事情始末
老張是一個手表收藏愛好者,家里收藏了很多名貴的手表,他有一個16歲的女兒小張,由于家里條件比較不錯,平時大手大腳,老張給的零花錢也是很快就花完了。某天,小張手頭沒錢了,趁著老張出差的間隙,偷偷將一塊價值3.6萬的名表,打算在二手交易平臺上換零花錢。
于是,小張將表的信息發在了平臺上,很快吸引了小王的注意。
“這塊表,600塊你要不要?”小張試探性地問道。小王知道這塊表的價值,一聽這個價格覺得難以置信,但是見對方這么主動,感覺是要撿到漏了,便毫不猶豫的答應了。
為了確保交易安全順利,小王提出線下交易,兩人相約在一家咖啡館完成了交易。之后,小王轉手便將這塊表以10600元的價格賣出,一來一回就掙了10000塊,讓小王激動了好一會兒。
事情到這里并沒有結束,老張回來之后,發現了這塊表不見了,得知是自己的寶貝女兒所為,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之后,差點氣背過身,小張這才意識到自己闖了大禍。事已至此,老張知道自己將氣撒在女兒身上也解決不了問題,但是越想越氣的老張,想到了辦法,他立刻通過平臺聯系了小王,要求賠償損失。
小王自然是不答應的,錢已經落到自己的口袋,怎么還能再掏出來呢?再說了,這個也是你女兒的問題,關我什么事?
老張見溝通是溝通不來了,于是一紙訴狀,將小王告上了法庭。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八周歲及以上的未成年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當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在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下進行,或者得到其同意或追認方可生效。
小張作為16歲的未成年人,私自出售父親名表的行為,既不屬于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構成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這筆交易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
而根據《民法典》第七條的規定,買賣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小王雖然不知情,但因為他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未核實賣家的身份和物品的來源,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手表的實際價值和小王的獲利情況,判決張強賠償1.4萬元。但小王覺得自己也是受害者,他總共就掙了10000塊,反而自己還要搭進去幾千塊,自然是不敢,于是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接手此案后,并沒有維持原判。法官認為,雙方在這起交易中均存在過錯。最終判決小王賠償6600元,并當庭履行;老張雖然心有不甘,但也只能接受這個結果。
通過這件事,我們可以知道,在網上的交易行為,并不是每一筆都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的。像之前就出現過很多小孩在游戲上充錢、打賞,家長發現之后通過平臺將充的錢給退回。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事情我們都在網上辦理,比如合同簽約,現在有很多的朋友使用電子合同簽約辦事,但是永遠都要意識到,在哪些情況下,即使電子合同簽約再安全可靠,也是要準確知道哪些情況下的電子合同簽約,其實是無效的行為。
一、電子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1、主體不適格
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如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不符的合同且未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比如16歲學生未經家長同意簽署萬元培訓合同,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商家需退款。
2、意思表示不真實
通過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且損害國家利益(如虛構身份騙取簽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如虛構交易轉移資產)。
3、內容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非法集資合同)。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傳播淫穢內容的合作協議)。
4、形式不合法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以下情形不適用電子合同: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協議;
涉及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
法律特別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如不動產買賣合同)。
5、技術缺陷導致無效
電子簽名未通過可靠身份認證(如未實名核驗);
合同內容被篡改且無法驗證真實性;
使用未經認證的電子簽名服務(如個人自制電子章)。
因此,無論做什么事情,要想把事情做的圓滿且合理,必須準確悉知各種風險情況,這樣才能確保萬無一失,否則短暫的甜頭,很可能是將自己拖進麻煩深淵的誘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