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合同簽約的時候,多少年都在用紙質合同簽約,近些年洶涌而來的電子合同簽約,無論簽約方式還是流程,都有很大的不同。
盡管電子合同看似沒有傳統紙質合同那么嚴謹的流程,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經濟的迅猛發展,經營越來越打破地區的限制,每一筆交易都當面簽訂是不可能的,電子合同大大的方便了經濟的拓展。
那么,電子合同是否具有和傳統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呢? 其實關于這個呢,大家完全可以放心,如果電子合同簽約不能保證大家簽署的安全有效,那沒有人敢用它,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存儲、數據保全等,比傳統的紙質合同簽約還要更加的安全可靠。
一、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并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范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律價值相近的規范。
原因有:
(一)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二)承認電子合同具有傳統紙制書面形式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后調取查閱;
(三)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于紙質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經改變的信息。
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三、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電子合同的簽名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其主要功能是:
1、表明文件的來源;
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
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
(二)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和打印出來。我國的做法是應當提交原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打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于復制件或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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