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約合同的時候,在合同的底部,需要進行簽字蓋章。不同的是,采用紙質合同簽約,是手寫簽名,有些還需要按手印;而如果采用的是電子合同簽約,則使用的是電子簽名。
那么,手寫簽名可以證明哪些東西呢?如今越來越多的人使用電子簽名完成電子簽約,是不是意味著電子簽名可以替代手寫簽名了呢?關于這些問題,接下來就跟大家一起聊聊。
一、手寫簽名能證明什么?
要理解什么是電子簽名,需要從傳統手寫簽名或蓋印章談起。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與真實,一份書面合同或文件要由當事人或其負責人簽字、蓋章,以便讓交易雙方識別是誰簽的合同,保證簽字或蓋章的人認可合同的內容,屬于簽字或蓋章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樣在法律上才能承認這份合同是有效的。
從法律上講,簽名(簽章)有兩個主要的證明功能:即標識簽名人的身份和表示簽名人對文件內容的認可。另外,隨著司法鑒定技術的發展,可以基于褪色原理,對文件制成的時間、印章筆跡形成的時間做出鑒定,得知該文件大致的簽署時間。同時,對書面文件進行改動會留下痕跡,容易被人察覺。以上就是采用書面簽署文件的方式所能起到的證據作用。
二、電子簽名如何能有效替代手寫簽名?
如上文所述,手寫簽名有兩個主要證明功能和一個附加證明功能。如果電子簽名技術要替代手寫簽名,就一定要具備下列三個功能:
1、標識簽名人的身份;
2、在對有關數據電文進行電子簽名以后,該數據電文無論是保存在存儲器上還是在網絡中傳輸,都必須具有防止他人篡改文件的功能;
3、可以證明電子簽名的簽署時間。只要通過技術手段能夠替代手寫簽名的證明功能,電子簽名技術就可以運用在數據電文的簽署上,且能夠被法律認可其證據效力。能夠在電子文件中識別雙方交易人的真實身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實性以及不可抵賴性,起到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作用的簽名的電子技術手段,稱之為電子簽名。
三、電子簽名與數字簽名的關系
聯合國貿發會的《電子簽名示范法》中對電子簽名作了如下定義:“指在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系的數據它可用于鑒別與數據電文相關的簽名人和表明簽名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含信息”;
在歐盟的《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令》則規定“以電子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其他電子數據相關的數據,作為一種判別的方法”稱電子簽名。
而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將電子簽名定義為“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實現電子簽名的技術手段有很多種,但目前比較成熟的,世界先進國家普遍使用的電子簽名技術還是“數字簽名”技術。由于保持技術中立性是各國制訂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目前還沒有任何理由說明公鑰密碼理論是制作簽名的唯一技術,因此有必要規定一個更一般化的概念以適應今后技術的發展,所以各國法律都采用“電子簽名”的概念。而“數字簽名”是迄今為止最為成熟和公認最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