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了很多HR人員與入職員工簽約的新方式。在進行電子勞動合同簽約的時候,如果沒有公章,這份電子勞動合同還是否有效呢?
有效。我國的合同法就有規定:《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但是,如果公司起了糾紛,你想要證明自己曾經在公司工作過,你可能需要準備其他的材料。法官判案是講求證據鏈的,只有電子郵件是不夠的。可以作為曾經任職證據的材料有:
①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者工作牌(蓋有公章的最好)
②工資卡、工資條、工資郵件
③考勤記錄、同事證言、錄音錄像等
④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現在支付寶就可以查到,記錄分為PDF和圖片版,都支持下載)
一般來說,電子勞動合同會帶有公司的電子印章。
所謂電子印章(簽名)并不是實體印章的圖像化,而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點說,電子印章(簽名)就是一個能夠識別出具體蓋章人(簽名人)的電子數據密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所以,電子印章和實體印章一樣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