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因為當雙方將名字簽好之后,就表明雙方在合同上約定的內容,就具備了法律的效力。
如今,大家在簽約的時候,不再局限于紙質合同簽約,越來越多的朋友開始使用電子合同簽約,自然而然的會想知道,在進行電子合同簽約的時候,怎樣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電子合同與傳統紙質合同不一樣,理論上講,紙質合同的原件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電子合同如果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材料提交的話,打印文本會被視為復印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復印件要成為具有獨立效力的證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作為補充、佐證。
一般情況下需要以下證據:
一、雙方的身份證明
二、雙方簽署的第三方平臺合法性
三、雙方簽署意愿證明
四、雙方簽署的具體協議內容
五、違約證明
所以為證明合同的真實性,除了原始合同(原始證據)之外,往往需要第三方平臺提供幫助。通常當事人(簽約主體)可向平臺提出申請,由平臺出具驗真報告,如平臺無法出具類似的報告,則可通過證人出庭或簽約流程演示或其他輔助證據證明合同的有效性。
按法律法規制作和簽署的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受法律保護,具體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3)《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