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過保險的朋友應該發現,很多時候我們在簽保單的時候,壓根就沒有見面簽約,而是通過APP、小程序就把這個給辦了。而且,大部分公司在網上投保渠道中的服務中一般只提到“電子保單”,也有部分保險公司可以提供紙質保單,但需要投保人在投保后自己進行申請。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電子保單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是否會影響自己的保障?下面我們就來解答一下。
電子保單是指保險公司借助遵循PKI體系的數字簽名軟件和企業數字證書為客戶簽發的具有保險公司電子簽名的電子化保單。可知以網絡電子數據形式作為保單載體并具備電子簽名是構成電子保單的兩個基本要素,那么這種形式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及《保險法》第十三條:已將數據電文列為合同的合法表現形式。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知,符合條件的電子簽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電子保單與紙質保單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同時,保單僅為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并非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也就是說,保單即使丟失了,也不意味著保險合同就不成立或失效了。就算不小心刪除或丟失了也不用擔心,很多保險公司也提供保單的自助下載或“找回”功能,可以登錄相關保險公司的網站來重新下載。
與紙質保單相比,電子保單大多被儲存在個人的電子郵箱中。為了方便出險后的理賠,在收到電子保單后,應該及時將保單轉發給自己的親人,告知自己的投保具體情況,或者也可以打印出來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