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簽約,現在大家都不陌生了,很多企業和個人都在使用電子合同簽約,特別是那些合同簽約量大的企業,每年甚至能通過電子合同簽約節省數十萬的成本,效果非常的可觀。
在電子合同簽約時,會不會有使用限制,導致電子合同簽約的訂立出現什么弊端或者問題?關于這個,接下來就跟大家講講。
一、電子合同使用限制
雖然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經得到認可,但是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適用范圍也受法律限制。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不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三種情況:(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二、電子簽名的專有性認定
在簽訂電子合同過程中,雙方的磋商及合同簽訂都可能在網上完成,在訴訟中違約方當事人往往會以沒有簽署過相關合同、相關合同非本人簽署等理由進行抗辯,因此,電子合同引起的糾紛,往往需要就簽約方的主體資格進行舉證。
三、電子簽名的專屬控制認定
電子簽名具有可靠性的標準之一為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這就使得電子簽名的專屬控制成為證明電子簽名和電子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司法實踐中,有部分法院認為在自動取款、網絡銀行等電子化交易服務中,私人密碼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具備對交易者身份進行鑒別的功能,從而起到電子簽名的作用。私人密碼的特點決定了使用私人密碼的法律后果即本人行為原則。只要客觀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碼,如果沒有免責事由,則視為交易者本人使用密碼從事了交易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關于有效證據的認定
對于通過第三方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雙方在舉證時往往只掌握從平臺下載并打印的合同,該打印文本可能被認定傳來證據,故為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往往需要第三方平臺提供幫助。通常簽約主體可向平臺提出申請,由平臺出具驗真報告,如平臺無法出具類似的報告,則可通過證人出庭或簽約流程演示或其他輔助證據證明合同的有效性。
五、關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
對于業務量大、類型相同的交易,企業通常會適用格式合同。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中也同樣需要注意對格式條款的使用,如格式條款對相對方做出明顯不公平的約定,很可能會影響該條款的效力。民法典也對格式條款給與了進一步的規制和強化,進一步強調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說明義務,加強對接受格式條款一方的保護,加重了提供方的責任。如果格式條款合同提供方沒有提示和說明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那么就視為該格式條款未訂入合同,突顯了對市場交易弱勢一方利益的保護。因此,在相關案件中,如果賣方沒有對相關條款作出過特別提醒的證據,那么按照民法典規定,買方可以主張這些條款不屬于合同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