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簽約大家已經不再陌生,在各種合作簽約場合中,都正在被廣泛的使用。電子合同簽約時,電子印章是確保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一環。
這時,會有朋友想知道,在合同簽約的時候,電子印章和傳統的實體印章,是不是可以混用?
答案是:不可以。簽署一份合同,要么簽署方都用電子印章,要么都用傳統印章。
傳統的手寫簽名和印章,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現在我國法律也認可了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既然兩者都有法律效力,為什么簽署合同的時候還不能混用呢?
我們還是要去法律條文中找答案。
在《電子簽名法》中,第一章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從此條文中,我們可以知道,簽署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電子合同,也可以約定使用紙質合同。但是,一邊使用電子合同,一邊使用紙質合同的情況,并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
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無法證明當人簽署的是同一份合同
當簽署好的電子合同被打印出來,就丟失了作為原件的效力,更多的是一種展示的性質,而非合約性質。
《電子簽名法》第二章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打印出來的電子合同,已經不能根據電文最終形成時的哈希值判斷是否被篡改過,也就無法證明數字證書的真假。
二、無法證明簽名是否被篡改
《電子簽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可靠的電子印章用在電子合同上的時候,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如果電子印章被打印出來,就很難符合可靠的條件了。比如,合同的內容、印章,是不是改動后才被打印出來的呢?這些在紙質合同上是難以分辨的。
三、合同實際并未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使用電子合同簽署合同,需要通過特定的系統接收數據,發送到對方郵箱、微信等可以承載數據電文的系統,才可以視為要約到達,才可以進行合同簽署。如果合同被打印出來,合同已經不是數據電文,要約自然也就無效了,后面簽署的合同也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