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簽約,不是近些年才有的新名詞,而是從2005年《電子簽名法》正式實施以來,就走入了大家的視野。之所以這些年才取得巨大的發展,一方面互聯網的發展,加快了電子簽名普及的步伐,另外一方面,線上辦公、遠程簽約等客觀條件的存在,讓電子合同簽約逐漸被大家所使用接受。
不光是我國,其實電子簽名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有了非常深入的應用,這樣導致很多國家一直在推動電子簽名在國際的互認。
原因一:經濟環境需要
2019年5月,歐盟代表團向世貿組織(WTO)提議,WTO成員國必須允許通過電子手段簽訂合同,并且其法律制度既不應為使用電子合同制造障礙,也不應導致合同被剝奪,包括承認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發票及電子認證的有效性。我國作為電子商務第一大國、數字經濟第二大國,近年來一直在推動電子簽名的互信互認。
在全球信息化升級的大環境下,通過推動電子簽名國際互認實現電子交易互聯互通,進一步促進全球電子商務、貿易投資便利化成為大勢所趨。電子簽名為可信身份認證和識別提供了技術基礎,電子簽名國際互認是實現各類要素跨境流動和區域融通的必要條件。在粵港澳大灣區,電子簽名互信互認已取得重大成效。2019年2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正式印發,明確提出“推進電子簽名證書互認工作,推廣電子簽名互認證書在公共服務、金融、商貿等領域應用”。
原因二:各國家地區電子簽名法規定不同
德國早在2001年就公布了《德國電子簽名框架條件法》(我國于2004年頒布電子簽名法,于2015年、2019年進行了修正)。《德國電子簽名框架條件法》共有6章,25條,屬原則性的立法。歐盟發布過《關于建立有關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德國作為歐盟成員國,也有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制定或者修改國內法,所以,《德國電子簽名框架條件法》即是國內立法,也是實施歐盟電子簽名指令的具體措施。
我國電子簽名法有“安全電子簽名”概念,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了什么是可靠的電子簽名。而德國沒有“安全電子簽名”的概念,也沒有提及數字簽名。所以各國家、地區電子簽名法規定不同,導致對電子簽名要求不同,所以需要進行國際互認。
原因三:外國電子簽名與國內電子簽名的不同
以國外流行的電子簽名廠商DocuSign為例,DocuSign知名電子簽名廠商,技術是沒有問題的,但在法律上,未取得我國資質,因此在該平臺簽署的文件在國內沒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一方是我國自然人,另一方是海外自然人,雙方采用的技術及認證要求不同,導致國內電子簽名第三方平臺無法去核實對方真實性。國內自然人可以采用上傳身份證、比對公安人口數據庫、人臉識別等技術去進行實名認證。但是國外自然人,是無法去做對應驗證的。
所以,按照國內規定,第三方電子簽名平臺需要對接國外人口數據庫,或者委托國外律師對外國自然人身份進行核實。同理,如果DocuSign要進入國內市場,也需要獲得國內資質。
此前,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方案的批復》,同意:以“一園一區”等為基礎,打造數字貿易發展引領區。立足中關村軟件園,推動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的國際互認,試點數據跨境流動,建設國際信息產業和數字貿易港,探索建立以軟件實名認證、數據產地標簽識別為基礎的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