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好電子合同后,如果遇到突發情況或者其他意外,出現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有很多人就想要撤回或者撤銷合同,那么合同能否撤回或者撤銷呢?可以,但是有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根據《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當然,也存在要約不能撤銷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9條規定,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相比傳統紙質合同,電子合同在撤回和撤銷方面要更加困難。
有銀行法務人士指出,在電子傳輸的瞬時性下,要約一旦發出,幾乎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合同法》中規定的“撤回通知”需要在要約送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因此,電子要約,不管是“之前”還是“同時”都無法實現。
電子要約的撤銷,也要區分電子合同的形式。在電子數據交換情形下,因為要約到達的同時系統發出承諾,因此無法撤銷。而電子郵件,由于要約達到后,受要約人不能無時差發出承諾,中間存在時間差,要約有撤回的可能性。
在應用中,常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在沒有充分考慮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出承諾,完成合同,一旦發現問題,想撤回或者撤銷,是幾乎不可能的。因此,企業在簽訂電子合同的同時,對承諾撤回設定期限,以免造成損害。
如果電子合同已經完成簽署,可以簽署一份補充協議,對上一份簽署的電子合同進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