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化交易滲透生活的當下,電子合同憑借 “手機點一點,秒速完成簽約” 的便捷性,已成為租房、借貸等場景的常見選擇。不過,當你收到一份僅對方加蓋電子印章,而自己需補蓋實體公章的合同文件時,難免心生疑慮:這樣單方簽字蓋章的電子合同,究竟具不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與《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合同生效并非簡單 “簽字蓋章”,需同時滿足多項法定要件,其中雙方真實合意的確認尤為關鍵。
若單方簽字的電子合同經對方事前同意或事后認可,仍可能被認定有效。例如,在房屋租賃場景中,房東通過電子合同平臺發送協議,并明確告知租客 “24 小時內未回復即視為同意”,租客未提出異議,該合同便具備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此類 “默示同意” 條款只要符合公平原則,同樣受法律保護。
反之,未經對方確認的單方簽字合同,大概率會被判定無效。某借貸糾紛案例中,出借人單方面發送電子合同后放款,借款人以 “未簽署確認” 為由拒絕還款,最終法院認定合同不成立,出借人需自行承擔損失。這警示我們,缺少雙方合意的合同,即便形式完備也無法生效。
為規避法律風險,簽訂電子合同時務必做到 “雙向確認”:發送方應明確告知簽署流程與期限,接收方需仔細核查條款后再操作。若已收到單方簽字合同,建議通過聊天記錄、郵件等方式補充確認,并留存完整溝通證據鏈。
單方簽字的電子合同效力需結合具體情形與法律規定判定。唯有嚴守 “雙方合意” 底線,規范簽約流程,才能讓電子合同真正成為保障權益的 “數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