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簽約如今正在被大范圍的使用,不僅因為使用起來非常方便,而且幾乎沒有任何簽約限制,相隔千里也能迅速完成簽約。并且,由于電子合同簽約的流程是按照法律法規嚴格設計的,它具備與紙質合同簽約等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形式的合同。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該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5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都有明文規定電子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法律上也給予電子簽名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七條已經對簽名這一定義進行了拓寬,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
如今電子合同在經濟往來中使用的越來越頻繁,由此也凸顯了他的重要性。而關于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則只要是在《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范圍內簽訂的合同,那么該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就會對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進行保障,對他們的行為產生約束力。
其實,問題中的“法律效應”是比較隨意的叫法,不是法律上的專業詞匯,準確的叫法是“法律效力”。(同時也要和“法律效益”作好區分。)法律效力指的是法律約束力,指人民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而法律效益,是指通過立法、執法、訴訟、守法過程中對法律權利資源的最優配置,除去各種成本耗費后,進而實現法律資源使用價值在質上的極優化程度和量上的極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綜合效果。
簡單來說,如果法律對經濟增長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就是有經濟效益,如果對經濟發展起到阻礙、延緩、甚至破壞作用,法律就是無經濟效益或者負經濟效益。如: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法,符合經濟發展規律,有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就是有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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